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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产权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4-15     浏览次数:     来源:

 

关于农村产权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处理办法
 
 
各县(市、区)农工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管理局、市生态科技新城经发局、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农工处,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鉴于目前我市各地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房屋所有权等产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在陆续开展,客观上存在一些权证登记滞后的现象,给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带来不便,为统一工作要求,现提出如下处理办法。
1各类农村产权所有权流转交易。各类农村产权所有权流转交易,转让方需严格按照《扬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提供由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2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转让方需提供承包土地经营权证书;无法提供承包土地经营权证书的,以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或清册代替;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证书或承包合同或承包清册均无法提供的,可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证明并经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房屋使用权流转交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房屋使用权流转交易,转让方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无法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可由转让方提出申请,乡镇(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材料。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经营权流转交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经营权流转交易,转让方需提供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无法提供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的,可由转让方提出申请,乡镇(街道)有关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材料。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流转交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流转交易,转让方需提供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无法提供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的,可由转让方提出申请,乡镇(街道)有关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材料。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地使用权流转交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地使用权流转交易,转让方需提供集体林地所有权证书;无法提供集体林地所有权证书的,可由转让方提出申请,乡镇(街道)有关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材料。
7其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其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没有相关权属证书的,可由乡镇(街道)有关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材料。
 
 
扬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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