邗江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及监测办法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培育家庭农场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各级示范家庭农场在发展现代农业产业和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引领作用,推动我区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江苏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苏农规〔2020〕9号)、《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和<扬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扬农〔2020〕1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认定范围
本办法认定的区级示范家庭农场是指以在邗江区域内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包括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返乡创业)或生产经营者,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生产经营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水平较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二条:认定原则
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原则,实行自愿申报、逐级审核,优势劣汰,有进有出、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认定条件
示范家庭农场必须具备基础配套设施完善、运行管理模式佳、农产品质量安全优、市场风险控制好等条件,能兼顾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示范带动作用明显。
1、经营者资格。满2年及以上,在市场部门登记的由邗江本地农民创办经营状况良好的家庭农场;在邗江从事种(养)殖业满3年及以上、依法登记且得到镇、村和周边农户认可的非邗江户籍农民创办经营状况良好的家庭农场。
2、劳动力结构。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依靠家庭成员。农场主年龄原则上男性在60岁以下、女性年龄55岁以下,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或相应资格证书,无不良信用记录,农场主或者家庭成员接受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能充分利用新品种新技术,提高生产经营水平。
3、经营规模。经营的土地相对集中连片、规模适度,经营的土地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经营规模原则上分别为:大宗粮食作物种植规模在100亩以上;蔬菜、水果、园艺或其它经济作物,露天种植40亩以上,设施栽培20亩以上;经营水面在水域滩涂养殖规划范围内且相对集中连片,养殖面积不低于50亩,工厂化养殖不低于1500平方;经济效益特别明显的,规模标准可适当降低。
4、管理水平。一是标识规范。有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家庭农场醒目位置有标识和农场简介宣传,规范使用《家庭农场生产销售、财务收支记录簿》,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中有完整信息。二是运营规范。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性规定,按照行业规范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有完善的规章和财务制度,诚信守法。三是生产规范。坚持农地农用,保护耕地,配备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物质技术装备,有基本的配套设施、生产基础,有基本的农业机械设施,主要生产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建立健全相关生产管理制度,规范使用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农业投入品。大宗农产品全部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
5、带动能力。注重引进新品种、新技术进行标准化生产,深度对接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统筹资源要素、防范风险和市场营销能力较强,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提升明显,且能够积极参与当地社会管理,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好的科学示范作用,有效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6、优先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农场,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推荐:(一)家庭农场主年富力强,并具备农业技术或农业经营管理专业知识的;(二)家庭农场生产的农产品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获得使用区域公共品牌的授权,或为品牌农产品提供原料的;(三)家庭农场与农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稳定合作关系的;(四)家庭农场向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五)家庭农场受过区级以上表彰的;(六)家庭农场符合中央和省、市鼓励支持政策的。
7、其他情况。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一)近3年内,家庭农场主有较为严重的银行不良贷款记录;(二)近3年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条:认定程序
区级优秀示范家庭农场每年认定一次,按以下程序进行:
1、自愿申报。有意愿的家庭农场向属地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递交《邗江区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附件1)和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家庭农场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场地设施证明照片、当年生产销售财务收支记录复印件等)。
2、属地初审。属地农业农村局根据认定条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并在《申报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初审合格后,向区农业农村局报送《推荐汇总表》(附件2)及所有申报材料。
3、部门复核。由区农业农村局按照认定标准,组织评审小组,对申报家庭农场进行实地考察、审查、综合评价,提出认定意见,并将初步结果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农业农村局认定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
4、发文颁证。经认定的示范性家庭农场由区农业农村局正式发文公布,颁发证书。
第五条:结果运用
获得区级示范称号的家庭农场可推荐为市级、省级称号,可按规定优先享受有关农业扶持政策。
第六条:管理监督
区农业农村局定期组织开展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工作,监测工作跟随示范认定工作同时开展,对获得区级示范称号的家庭农场进行监测,监测合格的继续享受示范称号,监测不合格的取消示范称号,实行动态管理。具体程序如下:
1、属地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监测工作要求,对辖区内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进行监测,被监测对象向属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交《邗江区示范家庭农场监测表》(附件3),属地农业农村部门将监测结果报送区农业农村局。
2、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对监测对象进行抽查,或者抽选部分家庭农场样本单位,委托第三方对其运营质态进行监测。
3、区农业农村局对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向镇(街道、园区)农业农村部门反馈监测意见,同时在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中更新相关信息。
4、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一)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二)停止运营或转为从事非农产业的;(三)违规使用农业投入品,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的;(四)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五)家庭农场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六)家庭农场连续两年没有按时填报监测表的;(七)因发生其他严重问题不再符合区级示范条件的。
5、属地农业农村部门每年在推荐申报区级示范家庭农场时一并将《建议取消邗江区示范称号的家庭农场汇总表》(附件4)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复核后予以取消。被取消示范称号的家庭农场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示范。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1
邗江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家庭农场基本情况 |
农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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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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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地址 |
镇(街道、园区) 村 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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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开办时间 |
年 月 |
农场认定时间 |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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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县级示范 时间 |
年 月 |
经营面积 |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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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
□粮食 □园艺 □畜牧 □水产 □种养结合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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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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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农场经营的 家庭成员数 |
人 |
常年雇工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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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家庭总收入 |
万元 |
上年农场 总产值 |
万元 |
上年农场 净收入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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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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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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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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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培训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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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哪些 优先推荐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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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是否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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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诺 书 本人承诺在申报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过程中诚实守信,所填写的内容以及提交的申报材料都是真实准确的。如有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愿意接受取消区级示范称号的处理,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承诺人: 日期: 年 月 日 |
注:此表正反面打印,一式三份。
附件2
邗江区级示范家庭农场推荐汇总表
审 核
认
定
情
况 |
乡镇(街道)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县级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填报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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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农场名称 |
农场主姓名 |
手机号 |
地址(镇、村) |
主要经营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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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主要经营类型”栏填写“粮油、蔬菜、水产、畜禽、种养结合、休闲观光、其他”中的一类。
附件3 邗江区示范家庭农场监测表
( 年度)
农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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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地址 |
镇(区、街道) 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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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开办时间 |
年 月 |
被评为区级 示范时间 |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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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类型 |
□粮 油 □蔬 菜 □水 产 □畜 禽 □种养结合 □休闲观光 □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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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面积 变化情况 |
增加 亩或者 减少 亩 |
实际种植面积 |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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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养结构 变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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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和 农机装备投资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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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 收入 |
1. 农场全年总收入 万元,其中农产品销售 万元、对外提供农业生产服务 万元、政府扶持(补助) 万元、其他收入 万元、农场全年经营净收入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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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销售和对外服务 |
1.销售 公斤、 公斤、 公斤(详细填写农场所销售的主要农产品的名称及数量,如:销售水稻5000公斤、小麦5000公斤、鸡1000只......) 2.对外提供 等农业生产服务 亩(如耕、种、收、管等),接待采摘、观光、餐饮等农旅体验 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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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贷款 |
总额 万元,其中银行贷款 万元、年利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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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培训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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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荣誉和 重要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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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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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级监测结果 |
盖 章 年 月 日 |
说明:1.本表填报的均为家庭农场上一年度情况; 2.本表“经营范围”可以多选; 3.本表由家庭农场自报或镇(区、街道)代报,镇(区、街道)初审后于当年申报示范时一并报区农业农村局。
附件4
建议取消邗江区级示范家庭农场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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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农场名称 |
农场主姓名 |
主要经营类型 |
建议退出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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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表中“主要经营类型”栏填写“粮油、蔬菜、水产、畜禽、种养结合、休闲观光、其他”中的一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