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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涉农资金整合在“运转”中发力
发布时间:2018-05-14     浏览次数:     来源:

 

确保涉农资金整合在“运转”中发力
2018年4月25日        来源:农民日报
 
     2016年4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整合试点于2016年启动,2017年推至全国832个贫困县,两年已累计整合各级涉农资金6064亿元,为贫困县精准扶贫提供了有力支撑。
    但是,在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部分省(区、市)存在实施方案质量不高、资金整合后项目选择抓不住重点、资金审批权限下放不到位、违规使用或不敢使用问题突出、对贫困县督促指导不够、资金使用效率不高和项目管理乏力等问题。近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发布《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坚持将整合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县,由试点贫困县根据年度脱贫任务及巩固脱贫成效需要,用好用足整合试点政策,在“因需而整”的前提下做到“应整尽整”。因此,下一步推进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中,还需要强化以下几个方面的认识:
    第一,围绕“艰之所在”,高质量做好涉农资金整合与投资实施方案。应以农村老少边穷等地区为重点区域,以农村低收入群体为重点对象,从省级层面制定涉农资金整合工作短期和中长期实施方案,在国办文件规定的20大项资金范围内,按轻重缓急整合涉农资金,进一步打通大类间资金整合壁垒,提高资金整合的深度与质量,推动整合后的资金优先向战略性、紧迫性、瓶颈性项目倾斜,推动项目预算科学化、合理化,重点应对脱贫攻坚的难点问题和薄弱环节,确保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总体谋划、系统推进。
    第二,切实下放项目审批权,让贫困地区自主把握资金投向。要进一步推动涉农项目审批权限下放,赋予基层更大的灵活度和自主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资金分配中引入绩效评价,逐步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资金绩效管理机制。探索涉农项目村民自主建设机制,实现向农民、向社会“放权”,把更多适宜的支农项目,交给农民、农村基层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建设监管,上级部门主要发挥规划、技术指导和资金、质量监管作用。
    第三,涉农资金整合要与乡村振兴战略相结合,让资金整合方向更加明确。贫困县在涉农资金整合与投资过程中,要以“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生活富裕、治理有效”为总目标,围绕乡村振兴战略需求推动涉农资金整合,让资金致力于激发贫困地区产业发展的市场活力,推动贫困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从“无”到“有”,进而实现从“有”到“优”。同时,也要在推进农村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中强化涉农资金整合和投入的精确性和有效性。
    第四,涉农资金整合与支出要重造血,保障脱贫攻坚效果。涉农资金整合与支出应注重增加对农业生产环节的直接帮扶,引导农民结合当地资源特色发展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优势产业,形成自我创收的能力。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研、教育、农业重大技术引进和推广等,积极推进贫困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促进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加快发展,推动涉农资金投入由“输血”模式向“造血”模式转变,帮助农民由“体力型”向“技能型”和“智能型”转变。
    第五,建立涉农资金整合与项目投资容错机制,让资金在“运转”中发力。在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过程中,不少领导干部虽然有创新扶贫的思路,但受限于项目资金监管机制的影响,宁可让涉农资金“趴在账上睡大觉”,也不敢“撸起袖子加油干”。因此,要建立扶贫资金容错机制,允许地方政府在一定范围内创新资金整合和投资方式,开发更具减贫效果的模式和手段。同时,也要坚决遏制通过明股实债、PPP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举借债务以及开展其他形式的违规融资现象,防范扶贫领域融资风险。
    第六,安排好扶贫后续资金,动态应对贫困人口。到2020年,绝对贫困人口全部脱贫摘帽后,相对贫困人口将依然存在,同时,如何防止已脱贫人口再次返贫也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因此,贫困县资金整合应安排好后续保障资金,已脱贫摘帽地区要继续执行整合试点政策,一方面要做到补齐工作短板,切实做到思想认识不松劲、工作力度不减弱、工作标准不降低。另一方面强化动态跟踪,做到“扶上马再送一程”。
    第七,强化涉农资金整合全程监管,让相关主体清楚资金的“来龙去脉”。切实加强涉农资金整合的组织实施、预算执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大力推行和完善报账制、公示公告制和专家评审制等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涉农资金整合统筹协商机制,拓展协商范围,逐步建立由各有关涉农部门共同参与的沟通协商机制。
    (作者单位: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