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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邗江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5-05-25     浏览次数:     来源:

 

扬州市邗江区农村产权
交易管理领导小组文件
扬邗农权组〔2015〕3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邗江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技术开发区、维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区各有关部门:
现将《扬州市邗江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交易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镇(街道、园区)、区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扬州市邗江区农村产
权交易管理领导小组
2015430
 
抄报:市委农工办
 
扬州市邗江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行为,维护本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应遵循依法、自愿、有偿、规范有序的原则;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三条本区行政区域内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交易,除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期限在一年之内的出租、入股、转包或其他方式流转之外,其它所有方式和主体之间的流转均应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连片300亩以上的在扬州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连300亩以下在各自镇(街道、园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严禁场外交易。
第四条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获得的承包地经营权流转;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的承包经营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动地的经营权;
(四)依法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取得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的经营权和在流转期限内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再流转。
第五条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协议;
(二)拍卖;
(三)招标;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 交易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权属明晰,权证齐全有效; 
(二)具有流转交易土地经营权的真实意愿;
  (三)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具有相应的投资经营能力;
(四)土地流转用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禁止流转交易: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不合法、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二)不利于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的(生态湿地、饮用水源保护等);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四荒”和机动地未经本村村民大会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同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原流转交易合同约定其它限制土地经营权流转的。
第八条转让方向各镇(街道、园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二)转让方的声明与保证;
(三)转让方主体资格证明(含转让方法人、委托代理人有效证件);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二轮承包有效合同的正本和复印件(正本核验后退还);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流转交易的,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书或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同意流转交易的证明书;
(六)再流转交易的转让方必须提供原流转交易的合同和交易鉴证书(或有效证明),转让方为其他组织或企业法人的,必须提供组织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和复印件(正本核验后退还);
(七)需要评估、竞价的必须提供评估、竞价报告文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申请进行登记,并将转让方提供的各类资料转交农经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转让方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签署《委托交易协议书》。
第十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依据转让方提交的材料制作招标公告信息,在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平台或者当地有影响力的报刊上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公告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在公告期限内,未经镇(街道、园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同意,转让方不得撤回交易。同一交易品种再次流转交易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区位、面积、农户数量、产业布局规划、交通状况、基础设施、流转方式、流转期限、指导价格等);  
  (二)转让标的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三)转让标的资产评估及核准、备案情况;
     (四)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公告期间,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洽谈。
第十三条凡对转让项目有受让意向者,应在公告期间按规定向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递交受让申请及以下相关材料:  
(一)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有效证件;
(三)同意受让的内部决议;
(四)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的受让申请进行登记,同时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公告期满,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公开协商的方式;如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采取竞价、拍卖或招标等方式确定受让方。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招标方式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有权行使优先权的,应当向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交证明材料,依照本规则参与交易。
  第十五条确定受让方后,交易双方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合同。
    流转交易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转让标的;
    (二)交易双方的姓名(名称)、住所;
    (三)转让标的权属性质及内容;
    (四)转让标的现状(土地名称、坐落、四至范围、面积、质量等级);
    (五)流转期限和起止期限(必须在交易土地的承包期限内);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七)经营方向、用途及相关责任;
    (八)交易双方权利和义务;
    (九)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签约日期;
    (十一)交易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转让方与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成交价款结算。  
  第十七条转让方、受让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交易服务费。为扶持农村产权交易,转让方、受让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或者农民的,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合同进行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涉及权属变更的,交易双方应凭《产权交易鉴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机动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交易价格,以当地区域土地流转指导价为依据;流转价格低于区域土地流转指导价的,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同意。
第二十条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扬州市邗江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后中止交易:
(一)各镇(街道、园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者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确认的;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当引起中止的情形消失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及时恢复交易。
  第二十二条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扬州市邗江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后终止交易:  
  (一)各镇(街道、园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终止交易;  
  (二)转让方、受让方或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终止交易书面申请,并经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批准;  
  (三)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法律文件;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权属争议;  
  (五)应当依法终止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在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  
  (二)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各镇(街道、园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扬州市邗江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等规定,对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交易流转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流转双方因土地流转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和解,也可以请求当地村经济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社)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扬州市邗江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201551日起施行。